----一房二租、拒不承认
王某租某公司房屋一间,在王某租期内,该公司将房屋再次出租给他人,后屋内装修被强制拆除,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,公司称不知房屋被拆除的情况,该房屋仍为王某使用,其未曾将房屋转租。
因无房主出租的证据,本案面临败诉。后我与王某共同到房屋所在地调查,发现该房屋为宁某拆除,律师与王某共同报警,认定宁某如与该公司无承租关系,则构成刑事犯罪。后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受理该案,并要求宁某提供合同。
在此时如宁某提供合同,则该公司须要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,并涉嫌在案件中作虚假陈述,如不提供合同则宁某可能构成刑事犯罪,其须承担刑事责任。这使得该公司不得不主动与原告协商。
最终达成调结协议,先其支付2万现金,及5。5万转帐支票,如十天内未能到帐,则须依原告诉讼请求赔偿原告的损失。
该案最终以法院的生效调结书结案,使得王某的损失能得到赔偿。
律师手记:
法院审案重的是证据,因此看多了事实上应当得到赔偿,而由于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而得不到赔偿的例子,这个案件,由于当事人初期案件情况不明了,没有提供另有他人侵权的情况,使得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,被告错误等原因使原告陷入了被动的地位。
后虽经律师查实真实情况,但是如果重新起诉则会导至当事人诉讼费用及时间的损失,后律师利用对方在法庭上虚假陈述事实这一点,以对第三人施加压力的方式,迫使本在诉讼中占优势地位的被告不得不主动与原告协商,并赔偿了原告的损失。
这就是兵法中所称的围魏救赵了,当然并不是倡导人们使用该办法,但是针对某些恶意逃避责任的人,我们有时不得不采用一点点“手段”吧。